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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號陳豪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除字第38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豪仁 住花蓮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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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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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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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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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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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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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兵衛餐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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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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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豪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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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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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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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V007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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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