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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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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號陳豪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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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除字第38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豪仁  住花蓮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全兵衛餐飲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羅東分行
陳豪仁
111年1月10日
22,000元
HV0070978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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