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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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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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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除字第39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林仁修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臺中市
代 理 人 蔡學治  住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面額
輔大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許仕銘
陶友傑
徐麗毓
王吉鐸
彰化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71年7月28日
71年9月10日
新臺幣750,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仁修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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