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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1除字第39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林仁修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臺中市
代 理 人 蔡學治 住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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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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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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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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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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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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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大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許仕銘
陶友傑
徐麗毓
王吉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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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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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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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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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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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仁修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