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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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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號伍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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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利111除37字第01527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伍紹元  住桃園市龜山區同心二路15號4樓
代  理  人  黃晨華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186-8
 
1
1000
 
2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187-0
 
1
1000
 
3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258-0
 
1
200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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