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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號伍紹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利111除37字第01527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伍紹元 住桃園市龜山區同心二路15號4樓
代 理 人 黃晨華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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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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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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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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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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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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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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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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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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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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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ND0001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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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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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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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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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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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ND0001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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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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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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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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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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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NX0000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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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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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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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