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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號陳羿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除字第32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羿任 住宜蘭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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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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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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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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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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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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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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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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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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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64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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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