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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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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號林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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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1除字第25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宗德  住宜蘭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1 邱勝政 宜蘭縣宜蘭信合社 林宗德 110年1月30日 30,000元 YC1293100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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