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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號滕志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1除字第30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滕志成 住宜蘭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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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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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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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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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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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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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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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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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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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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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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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蘇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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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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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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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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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5207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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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