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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1除20字第012010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設宜蘭縣宜蘭市舊城西路11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淑南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