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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號世崎弱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利111除28字第011008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世崎弱電工程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羅東鎮民生路89號
法定代理人 張育文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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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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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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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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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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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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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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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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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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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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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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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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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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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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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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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027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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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