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號池石德、陳喬美、池定緯、池銘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除字第2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池石德 住宜蘭縣
陳喬美 住同上
池定緯 住宜蘭縣
池銘宏 住宜蘭縣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鴻儒 住宜蘭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001
|
煌益製磚股份有限公司
|
85-NC-000001~85-NC-000028
|
28
|
2800
|
002
|
煌益製磚股份有限公司
|
85-NB-000001~85-NB-000020
|
20
|
200
|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