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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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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號陳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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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除字第19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進亮  住宜蘭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朱麗冬
元大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0年10月30日
11,500元
2730736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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