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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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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號合泰行即何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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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除字第12字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葉宜玲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合泰行即何桂美
           住新北市中和區
訴訟代理人 林鴻栢  住宜蘭縣羅東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合泰行何桂美
羅東鎮農會
利發食品行
110年7月5日
37,920元
FA3280423
 
 
 
 
 
 
  • 發布日期:111-04-07
  • 更新日期:111-04-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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