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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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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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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轄的法院: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2.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1).提存書: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2).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3).提存費繳款證明。 (4).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3.繳納提存費:擔保提存費,每件繳納新臺幣500元。 4.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 5.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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