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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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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嗎?法院和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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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所有的家事訴訟事件都可以成立和解。
  2. 家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的事項,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3. 如果是撤銷婚姻、確認婚姻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子女、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認領子女、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之訴等不是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不可以為訴訟上和解。
  4. 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當事人可以在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在該審級已經繳納的三分之二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45 條、第186 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4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5、66、163 條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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