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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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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妺妹和妹婿已經過世,我想當他們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可以聲請法院選我當監護人嗎?要向哪個法院聲請,聲請狀怎麼寫,要準備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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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述事件,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例如您是孩子媽媽的姊姊(或哥哥),屬於四親等內的親屬,因此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2. 上述事件要向未成年人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3.  聲請狀寫法可參考附錄一「選任未成年人監護人」聲請狀參考例稿,或上司法院網站查詢下載(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
  4. 聲請時應檢附的資料大致有(一)未成年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 份。(二)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如父母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警察局查尋人口證明、其他失蹤證明等)。(三)可以證明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資料。(四)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民法第1094 條、家事事件法第120 條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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