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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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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領取提存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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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取的原因:

  1. 依提存通知書。
  2.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二、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三、領取的程序:

  1. 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免費索取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同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2. 附具之文件:
    1. 繳交原提存通知書,如通知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公告期間為20日。
    2. 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明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如係領取地價款,應依地政機關所附條件辦理。
    3.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印章,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命提出印鑑證明書。如請求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4. 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正、背面影本一份。
    5.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如係領取政府機關提存之地價或地上物補償費者,得先向提存之政府機關申請變更受取人為該繼承人,持同變更文件,始可領取。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前死亡,其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其來院辦理取回提存物,並逕向該機關申領補償費。
    6. 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請求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7. 領取地價補償費應提出對待給付:「繳回土地所有權狀」者,如土地所有權狀面積超過徵收面積,應向主管地政事務所更換新權狀,將徵收面積之權狀繳回;但權狀遺失,或無法另行更換權狀者,應逕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求刪除對待給付。如提存書上受取人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不符,並得向各該機關請求更正。
    8. 徵收之土地,如有抵押權、地上權設定者,應提出已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取得抵押權人、地上權人附有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之書面同意領取證明文件;或經原提存之政府機關出具已為刪除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
    9. 請求領取地上物補償費者,提存物受取人應依對待給付條件,或提出主管機關發給已完成對待給付條件之證明文件。
    10. 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其有變更者亦同。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得依職權調查之。
    11. 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請求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12. 提存物受取權人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或更正受取權人住址等有關事項之筆錄。
  3. 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領取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4. 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領取」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具領提存物。
  5. 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或未克來院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6.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四、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五、異議及抗告: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2. 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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