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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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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擔保提存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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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的原因:

  1. 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
    例如民法第368條、第905條、第907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02條等。
  2. 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撤銷假處分、免為假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二、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三、提存的程序:

  1. 提存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2. 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 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1. 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裁判書正本或影本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擔保金,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2. 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即製作函片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3.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三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4. 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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