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案件審理中-被告權利須知

字型大小:

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除依法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外,法院應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判。刑事被告有以下各項權利: 

  1.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法院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刑(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
  2. 得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3款):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聲請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刑事聲請指定辯護人狀)
  3.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或被告   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審判長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被告對於指定之辯護人無須給付費用。
  4.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陳明以輔佐人之身分輔助被告之訴訟行為及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35條)。(刑事陳明為輔佐人狀)
  5.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  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
  6.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4款):被告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或鑑定人(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包括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或調取證物等。(刑事請求調查證據狀)
  7. 得辯明自己無犯罪嫌疑:法院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刑事訴訟法第96條前段)。因此,被告可以提出答辯狀為自己辯明,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刑事答辯狀)
  8. 得於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前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3項)。
  9. 得就證人或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至第166條之6)或與之對質(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2項),並得就公訴人所為詰問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刑事聲請傳喚證人狀)
  10. 得於審判長每一調查證據完畢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1第1項)。
  11. 得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
  12. 得進行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89條)。
  13. 法院判決後,您若對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20日內提起上訴狀,而上訴的目的,既然是希望改變原來的判決,所以您的上訴狀一定要記載上訴的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44、349、361條)您也可以在20日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但要注意在20日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刑事聲明上訴狀刑事上訴理由狀

檔案下載

  • 聲請指定辯護人狀doc
  • 聲請指定辯護人狀odt
  • 陳明為輔佐人狀doc
  • 陳明為輔佐人狀odt
  • 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odt
  • 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odt
  • 請求調查證據狀doc
  • 請求調查證據狀odt
  • 答辯狀doc
  • 答辯狀odt
  • 聲請傳喚證人狀doc
  • 聲請傳喚證人狀odt
  • 聲明上訴狀(聲明上訴,理由另補)doc
  • 聲明上訴狀(聲明上訴,理由另補)odt
  • 上訴理由狀doc
  • 上訴理由狀odt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