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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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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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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422條)

對於已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請求法院再開已終結之訴訟程序。亦即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消滅已確定之終局判決之效力。再審之意義再審為救濟確定判決事實上重大錯誤之方法,不論第一審或第二審或第三審之確定判決,均得聲請再審。

得聲請再審之人:

  1. 科刑判決確定後,遇有第420條所列情形之一,或有第421條之情形者,受判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聲請再審。
  2. 如於有罪、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遇有第420條第1、2、4、5款之情形者,自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亦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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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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