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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認證
一、應到場之人:
(一)書寫信函之人本人到場辦理。
(二)若本人無法到場,可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本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若為公司或法人,則由負責人到場,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法人登記證書,及大小章,詳參請求人及代理人應備文件。
(三)授權代理人辦理者,詳參請求人及代理人應備文件。
(四)信函至少一式三份,一份寄與收件人,一份本處留存,一份寄信人留存; 收件人不只一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三、認證費用:
(一)如為通知函、催告函等相類文件:500 元。
(二)其他類型,按標的金額計算之,詳參公證費用標準表。
四、其他注意事項: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始予受理。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