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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書
※近年來讓子女出國留學的人越來越多,為使子女在他國有人監護、照顧, 有些國家會要求父母出具委託監護書,委託他人代為監護,就此種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到場之人:
(一)法定監護人為父母者,則父母二人均須到場。
(二)若因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或其他原因,致監護人僅有一人時,則由該監護人到場。
(三)上述之人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父母應攜帶身分證、護照、印章,以及能證明親子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一份。
(二)監護人則應攜帶身分證、護照、印章,以及能證明監護人身份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一份。
(三)委託監護書,至少一式兩份,請向持往使用之相關單位確認有無範例或例稿,以其提供之內容為主。
三、公證費用:
(一)中文版本:500 元
(二)英文版本:750 元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委託監護書之內容須針對特定事項,並在一定期間之內。
(二)若委託監護書之內容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有違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者,公證人得拒絕辦理。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