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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例如:戶籍謄本、良民證、出生證明…等)
※公文書限持往境外使用始得辦理認證。
一、應到場之人:
文件之被證明人應到場辦理,無法到場者,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文件被證明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若為公司或法人,則由負責人到場,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法人登記證書,及大小章,詳參請求人及代理人應備文件。
(三)授權代理人辦理者,詳參請求人及代理人應備文件。
(四)公文書,持往大陸使用者,原則上應備五份,但仍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依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三份(法院留存一份,寄送海基會副本兩份)。持往大陸以外地區者,則為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一份(供本處留存)。
三、公證費用:
(一)中文公文書:500 元
(二)英文公文書:750 元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由於公證人須查證公文書之真偽,故通常無法當日完成認證手續,請務必先致電預約辦理,預留公證人查證及審查之時間。
(二)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若非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者,由於公證人尚須至發文單位查證,請至發文單位所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