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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
一、應到場之人:
(一)授權人本人應親自到場。
(二)若授權人為公司或法人,應由負責人親自到場。
(三)上述之人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授權人本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若為公司或法人,則由負責人到場,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法人登記證書,及大小章,詳參請求人及代理人應備文件。
(三)授權書:
- 請先向相關單位確認其有無範例或例稿,以其提供之內容為主;若無,本院備有例稿,可至 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本院書狀範例>公證>12授權書-持往境外使用 下載填寫。
- 授權書內容及範圍須明確、清楚。
- 持往大陸使用者,原則上應備五份,但仍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依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三份(本處留存一份,寄送海基會副本兩份)。持往大陸以外地區者,則為當事人領回份數再加一份(供本處留存)。
三、認證費用:
(一)中文授權書:500 元
(二)英文授權書:750 元
四、其他注意事項:
依各授權書內容,若須準備相關證明文件,請自行向持往使用之國家機關確認。
本處電話:(03)9252001 轉 1501 或 1500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