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證結婚
※自 97 年 5 月 23 日起,結婚已採登記制度,民眾到院辦理公證結婚後,尚不產生結婚效力。惟,本院配合民眾仍有公證結婚之需求,因此,仍受理公證結婚。
一、公證結婚之時間:
(一)平日:上午 10 點。
(二)假日:星期六上午 10 點(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日恕不開放)。
二、請求公證結婚之手續:
(一)公證結婚日為平日者,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結婚日為假日時,請提早一星期(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預約登記。電話預約請於二個月內來電,切勿過早預約。
(二)預約登記之應備文件:
1. 預約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
2. 攜帶結婚人雙方、二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結婚人雙方之個人戶籍謄本(最近一週內)。
3.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三個月內之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
4. 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須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三個月內之單身公證書。
(三)公證費用:
1. 公證費 1000 元。
2. 例假日 1500 元。
3. 需英文證書者 400 元。
三、公證結婚當日應注意事項:
(一)最晚須於9:30至公證處辦理報到手續。
(二)新郎、新娘及兩位證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請務必於出發前檢視是否齊全。
(三)若須更換證人,請至少於婚禮舉行前一天,將更換後證人之身分證影本送至本處,以便結婚公證書之製作。
(四)服裝整齊,勿著拖鞋及短褲。
(五)請自行攜帶照相機。
(六)新郎、新娘可自行攜帶結婚信物,以進行交換信物儀式。
四、公證結婚整體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