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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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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0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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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柯銘裕  住新北市泰山區(略)
代 理 人 柯建宇  住新北市林口區(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件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件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
      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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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102742608.011_001 (2)pdf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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