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0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羅仁昇 住(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 表: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協和商行 台銀羅東 3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AR4088062
羅仁昇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