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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3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邱冠毓 住(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就㈠附表編號4至10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
,核對附表所示上開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
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㈡
附表編號1至3號部分,應於民國113年1月2日起20日內,核對附
表所示上開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分別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9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表:如附加檔案。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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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