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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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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3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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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邱冠毓  住(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就㈠附表編號4至10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
,核對附表所示上開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
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㈡
附表編號1至3號部分,應於民國113年1月2日起20日內,核對附
表所示上開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分別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9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表:如附加檔案。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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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票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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