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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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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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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福進  住宜蘭縣宜蘭市(略)
                      送達代收人  林晏瑜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  表:
發票人                           付款人     金  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天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宜蘭信合社 165,474元    112年11月30日     YG0023734

詹旺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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