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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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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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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簡以珍  住高雄市三民區(略)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蕭文潭 98年1月9日 98年6月30日 7,000,000元 NO 371304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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