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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周書羽即周綮揚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宜蘭市(略)
居宜蘭縣宜蘭市(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792-2 102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