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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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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小字第000499號鍾宜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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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羅小字第4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宜琛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小字第499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宜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9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   告 鍾宜琛  原籍設宜蘭縣
                      (遷出國外、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501元,及其中新臺幣96,275元自民國9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7,5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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