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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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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14號被告曾水龍、曾銀壽、曾榮子、曾是桃、曾錦純 、林依絨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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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2訴字第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水龍、曾銀壽、曾榮子、曾是桃、曾錦純
      、林依絨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4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
          水龍、曾銀壽、曾榮子、曾是桃、曾錦純、林依絨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靜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游書通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曾水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銀壽  籍設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阿福  
      李曾是勸 
      曾榮子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是桃  (遷出國外)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曾錦純  (遷出國外)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桂蘭  
      曾睿祥  
      曾旻儀  
      曾逸涵  
      曾沛婕  
      曾建全  
      林新發    
      林詠翔    
      林瑋翔    
      林書卉    
      李林來盆 
      李陳美玉 
      李德城  
      李進益  
訴訟代理人 劉寶菊  
被   告 李阿妹  
      李雲秋  
      李文智  
      李素貞  
      林文彬  
      李建和  
      李重生  
      李沁潔  
      李晉   
      林依絨  
      林韻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二、被告曾水龍、曾銀壽、曾阿福、李曾是勸、曾榮子、曾是桃
    、曾錦純、曾建全、陳桂蘭、曾睿祥、曾旻儀、曾逸函、曾
    沛婕、林新發、林詠翔、林瑋翔、林書卉應就被繼承
  人曾石土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曾水龍、曾銀壽、曾阿福、李曾是勸、曾榮子、曾是桃
    、曾錦純、曾建全、陳桂蘭、曾睿祥、曾旻儀、曾逸函、曾
    沛婕、林新發、林詠翔、林瑋翔、林書卉應將如將附
  表一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銷。
四、被告曾水龍、曾銀壽、曾阿福、李曾是勸、曾榮子、曾是桃
    、曾錦純、曾建全、陳桂蘭、曾睿祥、曾旻儀、曾逸函、曾
    沛婕、林新發、林詠翔、林瑋翔、林書卉應將坐落宜蘭縣○○
    鄉○○段○○○地號土地上如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
    果圖編號B、C所示部分之原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號房
    屋磚造牆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五、被告李林來盆、李陳美玉、李德城、李進益、李阿妹、李雲
    秋、李文智、林文彬、李素貞、李建和、李重生、李沁潔、
    李晉、林依絨、林韻菁應就被繼承人李水亀如附表二所示之
    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李林來盆、李陳美玉、李德城、李進益、李阿妹、李雲
    秋、李文智、林文彬、李素貞、李建和、李重生、李沁潔、
    李晉、林依絨、林韻菁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銷。
七、被告李林來盆、李陳美玉、李德城、李進益、李阿妹、李雲
    秋、李文智、林文彬、李素貞、李建和、李重生、李沁潔、
    李晉、林依絨、林韻菁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地號土
    地上如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1(面積
    五五點〇九平方公尺)暨坐落宜蘭縣○○鄉○○段○○○地號土地上
    如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2(面積三六
    點六五平方公尺)所示部分之原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
    號房屋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八、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仟零陸拾陸元為被告曾水
    龍、曾銀壽、曾阿福、李曾是勸、曾榮子、曾是桃、曾錦純
    、曾建全、陳桂蘭、曾睿祥、曾旻儀、曾逸函、曾沛婕、林
    新發、林詠翔、林瑋翔、林書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曾水龍、曾銀壽、曾阿福、李曾是勸、曾榮子、曾是桃、
    曾錦純、曾建全、陳桂蘭、曾睿祥、曾旻儀、曾逸函、曾沛
    婕、林新發、林詠翔、林瑋翔、林書卉如以新臺幣貳萬
  肆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七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
    為被告李林來盆、李陳美玉、李德城、李進益、李阿妹、李
    雲秋、李文智、林文彬、李素貞、李建和、李重生、李沁潔
    、李晉、林依絨、林韻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李林
    來盆、李陳美玉、李德城、李進益、李阿妹、李雲秋、李文
    智、林文彬、李素貞、李建和、李重生、李沁潔、李晉、林
    依絨、林韻菁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叁仟伍佰叁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以下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
收件年期
字  號
登記日期
權利人
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地租
設定權利範圍
證明書字號
設定義務人
OO縣00鄉00段***地號(重測前:00段***地號)
38年
00字第000***號
(空白)
曾00
全部(1分之1)
不定期限
土地壹部壹貳坪貳合伍勺
00字第00****號
游00
 
附表二:
地上權坐落地號
收件年期
字  號
登記日期
權利人
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地租
設定權利範圍
證明書字號
設定義務人
00縣00鄉00段***地號(重測前:00段***地號)
38年
00字第000***號
39年2月1日
李00
全部(1分之1)
不定期限
年租新臺幣壹元正
土地壹部貳伍坪陸合陸勺
00字第00****號
游00
 
附圖: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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