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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85號許心怡、李柔嫻、張哲瑋、王浩雨、許哲維、李彥融、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3年度訴字第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心怡、李柔嫻、張哲瑋、王浩雨、許哲維、李彥融、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5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