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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189號TRAN VAN TUAN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TRAN VAN TUAN(中文姓名陳文俊)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189號TRAN VAN TUAN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TRAN VAN TUAN(中文姓名陳文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TUAN(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17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70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慈徽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LDM,113%2c%e6%98%93%2c189%2c20240328%2c1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