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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32號潘坤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3司票字第1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潘坤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32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潘坤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藍定宏 住宜蘭縣壯圍鄉
相 對 人 潘坤泉 住宜蘭縣壯圍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