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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聲字第000025號羅泰鈞之裁定正本及附件之意思表示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羅簡聲25字第0056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羅泰鈞之裁定正本一件及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及民法第97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聲字第25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羅泰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蔡登三 住
相 對 人 羅泰鈞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