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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022號陳祐銘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簡上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陳祐銘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裁定正本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二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陳祐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視同上訴人陳祐銘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