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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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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字第000026號張禾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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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羅簡26字第005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禾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26號塗銷抵押權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禾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琬儒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林麗卿  住
被   告 張林招治 住
張淑珊  住
張淑蕙  住
張淑如  住
張茹鈁  住

張甄方  住
張瑞庭  住
張松山  住
張俊茂  住
張俊毅  住
張筱霖  住
張松祈  住
張秀枝  住
李秀美  住
張禾亞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博皓  住
張秀鄉  住

張峻丞  住
張曉玫  住
張曉筠  住
張譽馨(張育豪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氏源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業於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附表:

標的:宜蘭縣OO鄉OO段OO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2-000
收件日期:民國047年
字    號:羅字第002928號
登記日期:民國048年01月22日
權利人:張千耕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元正
清償日期:民國048年07月21日
利息:空白
遲延利息:空白
違約金: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林定土
權利標的:地上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證明書字號:羅字第001553號
設定義務人:何林定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 發布日期:113-04-14
  • 更新日期:113-04-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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