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簡字第000062號黃志華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3年度宜簡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志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簡字第62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志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宜簡字第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6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住同上
被 告 黃志華 籍設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萬華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8,757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