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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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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54號被告賴彥佑、被告王浩雨、被告汪明耀之起訴狀繕本及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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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訴154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彥佑、被告王浩雨、被告汪明耀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4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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