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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13號林光明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光明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13號林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光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光明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罰執字第2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光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芯卉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