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簡字第000409號陳麗珠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宜簡字第4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麗珠之起訴狀繕本、歷次開庭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簡字第409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開庭筆錄影本及判決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麗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李佳和
被 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元為原告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