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字第000282號林春美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羅簡字第2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代位人林春美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28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代位人林春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穆信堅、林盟凱、曹逸晉
被 代 位人 林春美 籍設桃園市(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被代位人林春美間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林瑞神所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