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507號李敏瑄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1訴字第5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敏瑄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開庭筆錄影本、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開庭筆錄影本、判決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敏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卓心蘭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李敏瑄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111年度調字第99號改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