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31號黃冠霖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2訴字第3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冠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第3項、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冠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劉正明 住
被 告 黃敬智 住
居
黃楷洋 住
居
黃冠霖 籍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詩純 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宜蘭縣OO鄉OOO段000地號土地,分割方法為所有權全部分歸原告單獨取得,並由原告以價金補償被告黃敬智、黃楷洋、黃冠霖、黃詩純各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由被告黃敬智、黃楷洋、黃冠霖、黃詩純各負擔14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