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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簡字第000129號王冠文之起訴狀繕本及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4 月3 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簡1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冠文之起訴狀繕本及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簡字第12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冠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