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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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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簡字第000004號黃仲瑋即亨宇工程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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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3羅簡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仲瑋即亨宇工程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簡字第4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仲瑋即亨宇工程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簡字第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耀德  住
被   告 黃仲瑋即亨宇工程行
籍設
                      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4,520元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起迄日
(民國)
週年
利率
計算期間起迄日
(民國)
週年
利率
19,314元
自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4月10日止
0.217%
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34%
389,241元
 
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7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
0.217%
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34%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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