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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000005號王啓光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王啓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抗字第5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抗告人王啓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高雪琴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王啓光 住高雄市前鎮區(略)
居高雄市苓雅區(略)
相 對 人 陳玟豪 住宜蘭縣冬山鄉(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5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