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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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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白上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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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白上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關係人白上
          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林君彥  住臺北市中山區(略)
      林懷慈  住臺北市中山區(略)
                      上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千容  
           住臺北市中正區(略)
相 對 人 白豪   住宜蘭縣三星鄉(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關 係 人 白上瑀  住臺北市萬華區(略)
                      居新北市三峽區(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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