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白上瑀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白上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關係人白上
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林君彥 住臺北市中山區(略)
林懷慈 住臺北市中山區(略)
上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千容
住臺北市中正區(略)
相 對 人 白豪 住宜蘭縣三星鄉(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關 係 人 白上瑀 住臺北市萬華區(略)
居新北市三峽區(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