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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29號李俊億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3司票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俊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29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俊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五結鄉
統一編號:(略)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住宜蘭縣五結鄉
相 對 人 李俊億 住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4段126號(宜蘭
縣礁溪戶政事務所)
居宜蘭縣礁溪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