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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059號陳紹禹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1重訴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紹禹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終止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紹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安律師、洪維寧律師
被 告 陳紹禹 原籍設宜蘭縣
(遷出國外,現應送達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